為了避免公職人員貪污,所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,有些層級的公職人員要向監察院申報財產,有些層級的公職人員要向法務部或所屬政風機構申報財產。接著,監察院或法務部會定期抽查他們的財產,看看有沒有故意申報不實,或者有沒有突然增加或減少很多財產。
有那些公職人員要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呢?例如:
1.總統、副總統。
2.五院(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)院長及副院長。
3.政務人員。
4.有給職之總統府戰略顧問。
5.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的各級政府機關首長、公營事業總、分支機構首長、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。
6.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。
7.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各級主官。
8.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(鎮、市)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。
9.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(例如:立法委員、市議員、代表等)。
10.本俸6級以上之法官、檢察官。
上面這些公職人員,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申報或故意不誠實申報,會受到監察院的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