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糾舉

 

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,應先予停止職務或其他急速處分時,可以提出糾舉案,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的審查及過半數以上決定成立後,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。